美国立国精神的核心之一,是「立约」──既指人与上帝之间的契约,也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契约。这种精神既体现在清教徒初到美洲时签订的《五月花公约》,也深植于后来的美国宪法与治理传统中。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・麦迪逊(James Madison Jr.)正是这种契约精神的实践者。他在起草和力荐《美国宪法》及《权利法案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,被尊称为「宪法之父」。麦迪逊青年时便投身公共事务,很快成为革命时期的重要人物。宪法起草时,他才36岁,却已敏锐意识到英国殖民政府对殖民地的不公,尤其在宗教与言论自由方面的压制。他主张信仰自由是上帝赋予的权利,而非政府可以剥夺的。他极力捍卫基督信仰,反对压迫,正如《弥迦书》六章8节所教导:「耶和华所要的是什么呢?只要你行公义,好怜悯,存谦卑的心,与你的神同行。」他深信,若社会缺乏符合上帝契约精神的公义,就无法建立真正自由的国度。为1787年制宪会议做准备时,麦迪逊呕心沥血。他细读古今各国政府的运作,笔记本里充满对历史上失败共和国的观察与反思。他带着清晰的新政府提案抵达费城,后来成为《弗吉尼亚方案》,也是宪法的核心框架。
麦迪逊认为「人如果都是天使,就不需要任何政府」,因此政府必须依靠制度设计防止权力滥用。他提出权力分割与相互制衡,使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三个分支互相牵制,以保障人民自由。
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、且至今仍持续生效的成文宪法。1791年加入的前十条修正案,即《权利法案》,限制政府权力,保障公民宗教、言论、集会与结社自由。修宪程序严格(至今仅27条修正案),保持了稳定性,同时又具灵活性,能透过修正案与司法解释应对社会变迁,如废除奴隶制、赋予妇女投票权。
麦迪逊提醒我们:自由与公义的基石,源于对上帝契约与制度原则的忠诚。唯有在信仰与法治中寻求平衡,自由才能稳固而长久。
麦迪逊:践行上帝的契约精神|号角编辑部